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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信息

 SVHC     

即高度關注物質,來源於歐盟REACH法規。根據REACH法規第57條款,SVHC按照以下標準來確定。非常高的關注度物質的物質,危害嚴重的後果。滿足條件的物質,可被放置在一個列表。該清單的SVHC發表於2008年10月28日和2013年6月20日後更新。此列表被稱為候選名單中所有的物質加入由歐洲化學品管理署(ECHA)。SVHC可能有非常嚴重的,或在某些情況下,不可逆的對人,對環境的影響,因此其授權的原因。

     a)按照歐盟指令67/548/EEC被分類為1類及2類的致癌物質、致畸變物質和生殖毒性物質。該指令將於近期被歐盟1272/2008/EC(《化學物質及混合物的分類、標簽及包裝》,即CLP法規)取代,在新法規中分類為1a及1b的上述危害物質。

     b)按照REACH法規附件XⅢ確定的持久、生物累積、有毒物質(PBT)和強持久強生物累積物質(vPvB)。

     c)其它有實際案例證明對人類及環境有嚴重危害影響的物質([1] 如內分泌幹擾素)。

 

     確定程序     

根據REACH法規第58條款,SVHC將由成員國執法機構和歐洲化學品管理局(代表歐盟委員會),依據上述提到的SVHC判定標準來進行確認。這些機構需要按照REACH法規規定提交提案,隨後提案將進行公開評議。公開評議結束後,歐盟成員國委員會將參考評議結果,經過研究討論確定終哪些物質會被確認為SVHC。由ECHA決定是否將這些物質納入所謂的“候選清單”。候選清單中的物質有可能會進一步納入授權清單(即REACH法規附錄XIV)。

 

     候選清單更新


     自2008年10月28日,歐盟化學品管理局公布第一批SVHC候選清單,截至2014年12月30日,SVHC候選清單物質已更新12次。目前正式公布的候選清單中包含161項SVHC物質,包括多種無機物和有機物,應用遍布各個行業。 

      SVHC第一批清單(15項)於2008年10月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二批清單(13項)於2010年1月正式公布生效,2012年6月18日,ECHA將第二批SVHC清單中索引號為650-017-00-8的硅酸鋁耐火陶瓷纖維

     (Al-RCF)和氧化鋯硅酸鋁耐火陶瓷纖維(ZrAl-RCF)整合到第六批SVHC清單中範圍更廣的Al-RCF和ZrAl-RCF條目下,由此第二批SVHC清單由

     15項減少為13項。

     2010年3月30日,丙烯 胺被列入SVHC清單(屬第二批清單)

     SVHC第三批清單(8項)於2010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四批清單(8項)於2010年12月15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五批清單(7項)於2011年6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六批清單(20項)於2011年12月19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七批清單(13項)於2012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八批清單(54項)於2012年12月19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九批清單(6項)於2013年6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批清單(7項)於2013年12月16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一批清單(4項)於2014年6月16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二批清單 (6項)於2014年12月17日正式公布生效

 

        簡介

     根據REACH法規的條款規定,如果物品中含有SVHC候選清單中的物質,且該物質的質量分數和/或出口量達到要求,將觸發企業相關責任。      

 

     SVHC通報

     根據REACH法規第7.2條款的規定,當物品中含有SVHC候選清單中的物質質量分數超過0.1%,並且該物質每年進入歐盟超過1噸/年/公司,則該物品的生產商或進口商向歐盟化學品管理局進行通報。

 

     某些特定情況下可以豁免通報:

     1)根據法規第7.3條款,如果生產商或進口商在物品正常的或合理的可預期情況下使用(包括廢棄處置等)能提供措施確保含有的SVHC物質不會暴露於人類或環境,則不需要履行歐盟REACH法規第7.2款的責任,但應給物品的接受者提供適當的指導說明。

     2)該物質已經為該用途完成注冊。對於2010年12月1日前被納入SVHC候選清單的物質,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完成通報;對於2010年12月1日之後被納入候選清單的物質,在被納入清單後的6個月內完成通報。

 

     通報條件

 

     (1)該物質存在物品中的濃度大於0.1%(重量比W/W);

     (2)每個制造商或進口商每年制造或者進口的物品中該物質的總量超過1噸;

     (3)該物質作為此項用途尚未被注冊過。

 

     然而,在正常合理以及可預見的使用和處置條件下,如果制造商或進口商可排除該物質對人體或環境造成暴露的可能性,那則無需進行通告。正如在REACH第7條第(7)款中所規定的那樣,關於高度關注的物質(SVHC)的通告,遲不能晚於該物質被列入須經許可才能允許使用的候選物質名單後6個月內進行提交,該條款從2011年6月1日開始執行。對於物品中含有列入候選物質名單的物質的相關信息應該在該物質被納入候選名單後,由該物品的供應商直接提交給該物品的接收方(REACH法規第33條)。當有物質被確定為符合第57’條的標準,該候選物質名單將會不斷進行更新。

 

     信息傳遞

     根據REACH法規第31條款及附件Ⅱ的規定,當混合物中含有候選清單中的SVHC,在非氣體混合物中的含量超過0.1%(質量分數)或在非氣體混合物中含量超過0.2%(體積分數)時,提供SDS。

     根據REACH法規第33條款的規定,當物品含有候選清單中的SVHC含量超過0.1%(質量分數)時,如接受方提出要求,應在45天內提供保證使用的足夠信息。

資料來源於網絡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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